基本案情
陈某甲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生效判决判令陈某丁与陶某的遗产房子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支付陈某乙、陈某丙房地产补偿款各580055元,陈某乙、陈某丙等配合陈某甲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在判决实行程序结案后,实行局公告陈某甲去房管局领取房地产证,房管局告知陈某甲需要为陈某乙、陈某丙支付相应税费后才能变更登记并领取房地产证。陈某甲被迫为陈某乙、陈某丙垫付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46984.4元。故,陈某甲请求陈某乙、陈某丙向其返还已垫付的46984.4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陈某乙、陈某丙辩称:1、房屋原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丁与陶某名下,现直接变更到陈某甲名下,有关税费应由陈某甲承担,陈某甲需要陈某乙、陈某丙承担税费没依据。2、依据济南房管买卖的有关规定,根本不需要缴纳有关税费,而且陈某甲缴纳上述成本是在陈某乙、陈某丙不知情的状况下缴纳。3、陈某甲是为了达成过户目的才缴纳的税款,本质是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已生效的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房地产归陈某甲所有,由陈某甲支付陈某乙、陈某丙上述房地产补偿款各580055元;陈某乙、陈某丙帮助陈某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陈某甲申请实行,一审法院出具某某结案公告书,载明某某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实行完毕。办投资理财产过户时,需要各方当事人缴纳相应的税费,依据有关机关开具的票据,陈某乙、陈某丙所应负担的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合计46984.4元,其中产权转移书据费580元、房子赠与费34803.3元、个人所得税11601.1元,均由陈某甲垫付。陈某甲支出保全保险费500元,代理费5000元。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案涉房地产原系陈某丁、陶某的共有房地产。因上述房地产的继承、遗赠问题,陈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1、案涉房地产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乙、陈某丙上述房地产补偿款各580055元;2、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帮助陈某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乙、陈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作出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陈某甲向一审法院申请实行,该基本案情
陈某甲向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起诉称:生效判决判令陈某丁与陶某的遗产房子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支付陈某乙、陈某丙房地产补偿款各580055元,陈某乙、陈某丙等配合陈某甲办理房地产过户登记手续。在判决实行程序结案后,实行局公告陈某甲去房管局领取房地产证,房管局告知陈某甲需要为陈某乙、陈某丙支付相应税费后才能变更登记并领取房地产证。陈某甲被迫为陈某乙、陈某丙垫付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等共计46984.4元。故,陈某甲请求陈某乙、陈某丙向其返还已垫付的46984.4元、支付资金占用费利息、律师费5000元、保全保险费500元。
陈某乙、陈某丙辩称:1、房屋原登记在被继承人陈某丁与陶某名下,现直接变更到陈某甲名下,有关税费应由陈某甲承担,陈某甲需要陈某乙、陈某丙承担税费没依据。2、依据济南房管买卖的有关规定,根本不需要缴纳有关税费,而且陈某甲缴纳上述成本是在陈某乙、陈某丙不知情的状况下缴纳。3、陈某甲是为了达成过户目的才缴纳的税款,本质是赠与且赠与行为已经完成。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已生效的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案涉房地产归陈某甲所有,由陈某甲支付陈某乙、陈某丙上述房地产补偿款各580055元;陈某乙、陈某丙帮助陈某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陈某甲申请实行,一审法院出具某某结案公告书,载明某某民事判决书已全部实行完毕。办投资理财产过户时,需要各方当事人缴纳相应的税费,依据有关机关开具的票据,陈某乙、陈某丙所应负担的印花税、契税、个人所得税合计46984.4元,其中产权转移书据费580元、房子赠与费34803.3元、个人所得税11601.1元,均由陈某甲垫付。陈某甲支出保全保险费500元,代理费5000元。
济南中级人民法院另查明:案涉房地产原系陈某丁、陶某的共有房地产。因上述房地产的继承、遗赠问题,陈某甲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作出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1、案涉房地产归陈某甲所有。陈某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分别支付陈某乙、陈某丙上述房地产补偿款各580055元;2、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帮助陈某甲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乙、陈某丙不服,提起上诉。法院作出某某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保持原判。该判决已经生效。陈某甲向一审法院申请实行,该案已实行完毕并结案。
在该案实行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需要陈某乙、陈某丙向陈某甲支付案涉房子过户的有关税费(应由陈某乙、陈某丙负担部分)。陈某甲在领取案涉房地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以其本人名义为案涉房地产缴纳了契税(房子交易)17401.65元、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80.10元,补缴土地价款分别为14202.2元、9000元;以陈某乙、陈某丙的名义为案涉房地产缴纳契税(房子赠与)34803.30元、印花税580元、个人所得税(财产出售所得)11601.10元。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上述契税(房子赠与)34803.30元、印花税580元、个人所得税(财产出售所得)11601.10元,应由陈某乙、陈某丙缴纳。案已实行完毕并结案。
在该案实行过程中,一审法院并未需要陈某乙、陈某丙向陈某甲支付案涉房子过户的有关税费(应由陈某乙、陈某丙负担部分)。陈某甲在领取案涉房地产不动产权属证书时,以其本人名义为案涉房地产缴纳了契税(房子交易)17401.65元、印花税(产权转移书据)580.10元,补缴土地价款分别为14202.2元、9000元;以陈某乙、陈某丙的名义为案涉房地产缴纳契税(房子赠与)34803.30元、印花税580元、个人所得税(财产出售所得)11601.10元。根据税务机关的规定,上述契税(房子赠与)34803.30元、印花税580元、个人所得税(财产出售所得)11601.10元,应由陈某乙、陈某丙缴纳。
裁判结果
济南市中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1、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甲偿付46984.4元;2、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甲偿付资金占用成本(以46984.4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实质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3、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甲偿付保全保险费500元;4、陈某乙、陈某丙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陈某甲偿付代理成本5000元;5、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陈某乙、陈某丙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南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济南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1、保持一审判决1、二项;2、撤销一审判决3、4、五项;3、驳回陈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使用方法条
中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