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离婚是不是需要回户籍所在地办理
假如你们为内地区域的居民,且申请离婚是由双方赞同作出的话,那样男女双方即应前往任意一方当事人长期居住的户籍所在地面向当地婚姻登记机构进行离婚登记申请。
并且,双方各自的户籍地不可以作为协议离婚的申请地区。
然而,若选择提交诉讼至法院需要离婚,则男女双方均有权在相他们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进行诉讼离婚申请,同时也有权在被告拥有长达一年以上的居住证明所在的地方的地办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是不是需返回户口所在地办理离婚手续,取决于你选择采取何种离婚方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与债务处置等事情协商一致的建议。
2、离婚是不是需要要有一个月冷静期
在此所讲解的是,在协议离婚过程中,有规定的较长期—冷却期,而在起诉离婚程序则不需要这一步骤。
具体来讲,以下是有关规定步骤:
1.夫妻双方若存在协商并自愿离婚意愿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一同到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交申请。
2.自该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且向申请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的那1日开始,三十天内,如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的状况发生,可向受理此离婚登记申请之婚姻登记机关声明撤回其离婚登记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所述的“申请”并不是单指初次提请,而是包含在此日期前的所有递交申请。
3.在经过上述的离婚冷静期结束后,同样是在第30日内,双方应当联名到先前申请离婚的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申请,请求颁发离婚证书。
若经该婚姻登记机关审核,确认各方面过户条件均已达标,将核发离婚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想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若内地居民期望通过协议方法解除婚姻关系,并达成协议,则需要前往其中一方常住的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办理有关手续;然而,如果是采取非协议离婚即诉讼离婚的渠道,双方均可以选择在他们户籍所在地或者被告已居住满一年以上之所在的地办法院提交诉讼请求。所涉及的实质实行地址将依据当事人所选择的离婚渠道而定。